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一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利益的公司、合伙、商号、团体和个人。
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确定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 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 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
- 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纳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 非居港人士自税务条例第15(1)(a)或(b)条所载获得的款项,及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艺人或运动员身份演出而收取的款项,均须纳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款项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款额以支付应缴税款。
- 居港代销人须每季向税务局局长申报其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同时向税务局局长缴纳一笔相等于该销售总额的1%的款项或税务局局长所同意的较少款项。
-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业务,而经营方法使该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使其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其代理人。
- 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应评税利润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IV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 任何人仕(包括有限公司)在香港经商而获利,须缴纳利得税;
- 股息收入不需课税;
- 股息支出不必缴预扣税;
- 资本性收益:卖出资本性资产所得的利润免税;
- 公司亏损可无限期滚存以扣减将来之应课税利润。
赞同来自: beibeiyuan
要不要审计报告根据你们业务情况而定啦~~
情况1:
比如你香港公司一年下来收入有一百来万以上
那么在你收到税局发给你的利得税表后(通常是秘书公司收,他们通知你)
你就要报税资料给秘书公司
让他们帮你公司做帐出审计报告报税,一般秘书公司都是一条龙服务~~
情况2:
你香港公司一年下来没有什么业务,收入甚少
这就简单了,直接做零申报即可
这样你们不用做帐不用出审计报告
一般1000块左右就能完全搞定,甚至秘书公司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