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掏空一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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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近年来随着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多老板们了解杀鸡**不见得是好主意,更高明的办法应该是把鸡养着,时不时把鸡蛋偷回家才是王道。所以现代对于掏空定义不再是要把公司“掏到空”,只要是公司的钱或资产移到私人口袋之中,就叫做掏空。
为什么要掏空公司?很简单,因为这是人之常情。多数企业都起源于草根老板一个人独资或是少数股东合伙,在大家又是股东又是公司经营者的情况下,反正袋里袋外都是自己的钱,自然很少也不太有必要把公司的钱放进自己口袋里。等到公司成长到一定规模,这时就会有外部股东加入,这些投资者通常只出钱不参与公司经营。如此一来,原有老板会因为新投资者的加入持股比例下降,而新投资者又不见得完全清楚公司内部的情况,这时诱惑就会开始在老板身边打转。等到公司更大,甚至股票上市交易,这时候老板持股比例更低,甚至经常是不到30%,但公司相关的利益却可能大上三倍都不只,这时“魔鬼”自然会对老板招手:“你这 么努力工作,结果赚100元真的进你口袋的只有30元,这些投资人什么事都没做却要分到70元真不合理。你为什么不想办法帮自己多赚一点,这是你应得的啊!”就是这样的心态,往往开启了老板掏空自家公司的第一步。
话虽如此,也不是老板自己想掏空就可以掏空的,毕竟公司还有其他董事、监察人以及代表外部监督的会计师等的存在。所以要掏空前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取得绝对控制权。
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