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前会计师事务所经理逃税达11万被判刑
上周三(6月18日)香港一名纳税人于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五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七月十四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现年四十四岁的被告,曾是一间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经理,她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b)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填报她就一个位于九龙区的物业,向其业主支付租金合共900,000 元,并获其雇主付还部分租金864,37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从未租用有关物业,另她向其雇主递交的五份租约亦是伪造。被告于五个课税年度,以虚 假地申索付还租金的方法令她的应评税入息减低,总额达725,509元,逃缴税款合共116,38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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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