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 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 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 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转:http://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a01
再看看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转:http://www.ird.gov.hk/chi/paf/bus_pft_tsp.htm
这些最基本的税务问题香港政府网站都有,要懂得利用官方资料,内地很多代理公司名头为专业顾问的,他们说的都不一定正确,现在我很多问题直接上香港政府网站找,懒得问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