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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本公司可资助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购回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
- 不仅如此,本公司也可资助受托人(包括受薪董事)为受益人,而购回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并无批准股份购回的方式,则必须获得公司普通决议案批准后,公司才能开展股份赎回的行为;否则,公司不得赎回股份;
- 此外,如果公司购回或赎回股份后再无任何其他持股的股东,则不可购回或赎回股份。除非在紧随建议付款日后,公司仍有能力偿还债务,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综上所述,开曼群岛法例框架下,开曼公司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赎回二者几乎是在完全相同的法律环境下实施的。采用哪种方式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曼公司自身的企业定位和发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