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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离岸公司最常见的三种类型为:贸易型公司、控股型公司和金融型公司。
避税基本方法(节税技巧):在岛国建立“离岸公司”,向“离岸公司”转移财产、利润和其他所得,以减轻、规避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负。
一、贸易公司
- 跨国集团公司内部,通过虚构的贸易活动,将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岛国避税地。
- 母子公司,都处于高税国家,无法直接通过“转移定价”来减轻税负
- 注册离岸公司
贸易公司积累大量利润,处理方式:
- 一是在岛国当地购置房地产
- 二是以贷款或投资等方式,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二、控股公司
许多大型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都不由母公司直接控制,而是由控股公司作为中间链条来控制,为什么?
控股公司在减轻整体税负方面,能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任用:
1)降低股息预提税
- 没有协定很高;有协定按照协定。
- 美国(子公司)→香港(母公司)
- 美国→(5%)荷兰(控股公司)→(不收税)香港
2)获取免税收入。
- 很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子公司在东道国缴纳所得税后,汇回母公司的股息还要并入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再次缴纳所得税。
- 如果子公司将股息汇给低税区的控股公司,那么这部分股息就免掉了所得税。之后,控股公司通过再投资等方式来使用这些利润。
3)增加国外税收抵免额。
-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限额低免法来避免重复征税。
- 多个子公司,有的不到限额,有的超过,都通过控股公司支付股息,就能相互抵消。
三、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是指帮助跨国公司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它既可以充当跨国公司内部贷款与贷款的中介机构,为其不同成员从一国向另一国转送贷款,又可以与无关联企业进行正常的借贷业务。
借贷:直接贷款,交纳预提所得税;
为避免,在签约国设立金融公司→交纳所得税
为避免,在无税管辖区设立
创立了一种双环节的组合金融公司,即在无税管辖区和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各设立一个金融公司,一个免征所得税,另一个免征预提税,达到避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