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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 协桥 - 吴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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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说的“小型法团”是什么意思?
小型法团是指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 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
- 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 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及
-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详细可访问税局网站查看:http://www.ird.gov.hk/chi/faq/cpt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