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深圳隆泰祥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近1亿元案
张某与深圳宝安10余家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经营者达成协议,按照每虚开100万元发票给予1%的好处费或者提供每月场地租金的方式,利用这些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张某指使王某控制一帮老乡,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以控制10余家生产企业名义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这一骗税团伙控制的隆泰祥等8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运代理“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同时,虚开增值税发票到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省份。
南京利用香港台湾离岸公司骗取退税1亿多
南京海关联手国税部门查获一起案值巨大、手法隐蔽、性质恶劣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大案,案值总额高达6.92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16亿元,其中已实际退税入账1.09亿元。据悉,该案为2013年全国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中查获的实际骗退税金额最大的一起典型案件。
据调查,早在2009年,犯罪嫌疑人陆某就曾把其销售到泰国、马来西亚等地的设备以高报价方式骗取退税,累计骗取出口退税2600万元。尝到甜头后的陆某,又指使其妻刘某在台湾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进口设备的境外卖方,并在香港注册成立另一家离岸公司作为进口设备的境外卖方,构建了一个完全由陆某掌控的、以“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环链。
两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被罚800万
两出口企业将不到0.5元/块的废旧液晶显示屏,通过简单加工包装,摇身一变伪装成“高科技产品”,然后通过多家出口企业以高出200倍的价格代理出口,企图骗取国家1.6亿出口退税时被江门海关查获,并受行政处罚800万元。
2010年3月6日,该关缉私部门查获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太阳能电池和液晶显示屏涉嫌高报价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通过立案调查,江门海关查到广州、深圳等多家出口企业存在以相同手法申报这些出口退税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