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规定,中国居民个人海外金融资产负债需申报。哪些主体的哪项海外金融资产需要申报?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居民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其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其中,“中国居民”的内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界定。
《办法》第3条明确将“中国居民”的外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第二类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第三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第四类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由此可见,前两类主体属于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个人”范畴,均以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为基本条件,但不局限于中国公民,还包括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
申报方式因交易途径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资产具体是指,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如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及其他应收付款等。该资产对债权方而言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则是负债。与其相对应的非金融资产则是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
具体的金融资产申报范围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取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经由金融机构、交易商等主体办理涉外金融业务时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管理局间接申报。具体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不言而喻,非经过前述中介机构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需要个人按规定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至于申报方式为逐笔申报还是定期申报,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同时,新《办法》第17条明确了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行政责任,即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