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常驻内地代表处偶尔有销售行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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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内地开设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
虽然内地法律不允许香港公司(包括任何外资企业)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香港公司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香港公司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香港公司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期限和终止
在中国一个代表处允许的最长的驻扎期限是三年(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办事处各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但是营业执照有效期是1年。代表处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香港公司代表处(包括外国)经费支出应包括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