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条例》订明公司董事在行使职责时,主观上须运用自己的技巧及经验(Skills and experience);及在客观上能被验证(objective test)一位董事在类似的位置上应能作出的表现。这些新的标准将取代旧普通法及衡平法之内的相关有关董事责任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于案例中)。
不过,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违反(或威胁准备违反)这些职能责任的民事后果并未编入新条例之内,即是依然依靠案例中已确立的原则加以界定。这些新的法例责任安排将对正式公司董事和幕后董事(shadow directors)同样适用。
追认董事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原则(ratification),原受普通法之定的原则规管;这包括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等行为。新条例令这些普通法原则成文化,并引入一条须经一位“无利害关系成员”(dis-interested momlier’s approval)批准的规定。公司可以经该等无利害关系成员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对上述的行为加以追认。如果某公司的所有成员与有关的董事行为都有利害关系,公司可以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方式对有关行为加以追认。
新条例将董事须对公司申报利益的范围扩大。只要某一交易(transaction)或安排(arrangement)对公司的业务有重要影响(significant to company’s business),在策划的阶段(proposed to)就有责任申报。现行的条例,则只是合约(contract)须予披露。就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而言,董事要披露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与董事有关联的企业(entities)的任何具份量(material interests)的利益关系。新条例对董事申报的时间更严格,现条例要求在最近时间召开的董事会议中披露;新条例下容许董事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第一时间向其董事局作出申报。
新条例对公司向董事贷款的限制更为严苛,但对公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相关限制则有所放宽。新条例下限制的对象扩阔到包括贷款给董事相关连的企业或个人。而公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贷款则可经上述“无利害关系成员”以公司普通决议的形式加以批准。新条例也引入新的例外许可情况;包括(i)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值5%;及(ii)用以支持董事因其身份被调查及规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但一旦罪成则需归还贷款给公司。
最后提提早前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关保护公司董事私隐的修法建议。新的《公司条例》将限制公众获取董事或公司秘书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通讯地址可使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另一通讯地址,毋须再公开私人住址。新条例只引用新的数据,但旧数据虽然不被删除,公司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收回供公众查阅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