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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WFOE)将红利、股息等汇回给国外的母公司,则需要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使用香港公司,则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相关条款,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
以下是如何使用香港公司的简短注解:
调整前的公司架构:
BVI公司 A调整后的公司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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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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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C (WOFE C)
BVI公司 A也就是说,使用香港公司D替换调整前架构中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B,并由其直接控股外商投资企业C,如此一来,客户即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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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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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C (WOFE C)
由于新的投资架构中,只需要在香港公司D中分配新的股份即股份交换,因而由此产生的印花税为股份价值的0.2%,而最大限额仅为港币30,000,并且,在香港您没有其他任何税赋。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外商投资企业 C (WOFE C)的投资方(即母公司)会涉及中国大陆的税务问题。
另外可参考此文: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