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政:把境外投资自主权交还给企业
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其自行负责”。除了涉及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情况之外,其他企业境外投资全部实行3个工作日之内的备案制。对此,上海市商委对外经济合作处处长孔福安在表示:“我认为这次最大的变化是把境外投资的自主权交还给企业。备案制实际 上就是政府采集信息以便于事后管理和服务的一种制度。应该说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特点我觉得是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工作。
孔福安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企业做不做境外投资、怎么做境外投资实际上由企业自主决策。
对外投资并购备案制具备普适性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 此,孔福安表示:“政府只判断企业境外投资是否属于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除此之外,企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或者怎么干,政府部门不发表意见。”
相比于2009年5号令,修改意见稿取消了以下两种情况的核准要求。
首先是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根据2009年5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解释,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孔福安表示,去除对于SPV核准的条例是因为SPV含义发生了改变,“以前的SPV是指为了境外上市而设立的公司。而现在SPV是境外投资并购的一种架构设计,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十分普遍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没有必要把这种形式列出来专门讲,企业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并购)。”
其次是并购类境外投资。2009年5号令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 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此项规定,孔福安表示这也属于对外投资形式的问题。对于并购类境外投资和新设类境外投资将一视同仁,政府部门不加干预。同时他指出:“就‘小路条’政策,行业有不同的看法。这其实是干预企业竞争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一定要一家企业,保障一家企业的权利。这家企 业到底是否是最合适的企业,你政府来判断这个事,而不是市场来判断这个事,我觉得是有问题的。你一个行政部门进来说这个可以做,那个不可以做。我觉得资源配置这件事,交给市场更加合适。”
更加注重事后管理和企业引导
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曾指出,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如果仅从一单业务上来说,是时间的便利。但这背后的意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孔福安表示: “境外投资企业看到的更多是个别点上的,而政府看到的是面上的。因此,政府要做的更多的是引导企业的工作。”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和第五章(管理和服务)两个章节增加了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并调整了个别语句。
律师表示:2009年5号令制定的5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时遇见许多安全 健康环保(Safety、Health、Environment)方面的合规性问题。轻则被罚款,遭受环保组织的投诉,重则遭遇罢工甚至导致投资失败。商务部这些条文的推出是在总结和吸取5年来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所推出的指导性规范。
对此孔福安表示:“跨国公司经营一般都有如《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这样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这些准则对于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常常碰到的各种环境保护、人权、劳动标准 和反腐败等方面都有所说明。政府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把这些国际通行的规则和企业讲清楚其实是一种倡导。如果企业没有做好这些工作,可能会导致对外投资并购的不成功。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些引导性、规范性和导向性的文件,从而让企业走得更好走得更稳。这实质上是对于企业的一种提醒。”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