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离岸公司被某日本公司民事起诉违约,在日本法院处理并判日方胜诉,判令是离岸公司要赔偿20万美元。如买卖合同是依据日本法律并写明有纠纷就在日本法庭处埋 (保障买家利益)。
但由于败诉人(BVI离岸公司)在日本并无任何资产或银行账户,且该离岸公司只是在中国离岸运营,在内地也无资产,日方无法在当地追讨款项。
日方可不可以直接拿着日本法庭的判令要求中国这边的银行冻结该离岸公司在中国开设的离岸帐户?
还是要在中国这边法庭再打多一场官司,胜诉后方可拿着中国法庭指令去执行要求该离岸公司中国股东赔偿?
有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