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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税务局会在每年4月1日向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如今年4月1日,香港税务局就寄出约19万张2013至14年度利得税报税表),而基本限期是1个月内要连同已审核的财务报表一并呈交。因每间公司都有不同的年结日,所以税务局会因应年结日分为3大类:
- 年结日在1月至3月份视为"M" Code
- 年结日在4月份至11月份视为"N" Code
- 年结日在12月份视为"D"Code
在实务当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延迟递交,而限期也会因应上述3类公司而有所不同:
- "M" Code 可以延迟至当年11月15日 (例如年结日是2011年3月31日即可延迟至2011年11月15日);
- "N" Code 可以延迟至下年4月份 (例如年结日是2011年4月30日即可延迟至2012年4月30日);
- "D" Code 可以延迟至下年8月15日 (例如年结日是2010年12月31日即可延迟至2011年8月15日)。
以上3类情况的公司,当中第1类公司即 "M" Code其实还可再分为有"利润"公司与"亏损"公司,有利润公司的最迟呈报日期等同上述,但如公司有亏损,可向税务局申请将呈报期限再一次延迟至下年1 月31日,唯此申请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向税务局申请,但请记住,当公司在1月31日或之前呈报时变为利润,之前亏损延迟申请将被视为有意延迟递交报税表至使税务局未能按时收取利得税,这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税务局可向纳税人发出相等于税款之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