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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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限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无限公司是无限债务责任,当一间无限公司无力清还债务时,其全体合伙人或负责人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即是说,该公司的全体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机会因此而破产。而有限公司可享有有限债务责任,即债务责任只局限于投资额。公司的股东所损失的只限于其手上的股票和过去已投入的资金,但不会因其公司清盘而破产。因为,股东不需要以其个人资产清还该有限公司的债务;
- 有限公司集资来源较广,而公众有限公司更可申请上市集资。
- 无限公司利得税税率较低,一般为15%。而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
- 有限公司的信贷能力较无限公司高,因有限公司一般较独资经营的有较大的规模,相对地,借贷能力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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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独立个体,称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权力及责任跟常人一样。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间有限公司应负的责任跟常人一样,并无上限,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只是其股东而已。至于各股东的责任多少,则视乎其认购股份数量而定。假如一名股东认购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当公司被清盘时他的最大责任只是一千元。理论上,这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已支付该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盘时,这名股东便再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相反来说,假如该名股东未付该一千元,他在支付该金额后便再无须负上任何其他责任。
至于无限公司的股东须负的责任并无上限,公司欠的债项需要由股东全数负责,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及出售股东名下的任何财产。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
香港有限公司是由公司董事局 (Board of Directors) 负责管理及决策,董事局由董事 (Directors) 组成。而董事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 (Shareholders’ Meeting) 或周年股东大会 (Annual General Meeting) 投票选出的。
香港有限公司如有除税后利润 (Net Profit After Tax),可以以股息方式派发给股东 (Shareholders)。
香港无限公司则一般是指独资经营 (Sole Proprietorship) 或合伙业务 (Partnership) 的业务(Business)。由于无限公司在香港法律上并不是独立的法人 (Legal Entity),因此东主 (Sole Proprietor)或每位合伙人 (Partner) 于业务资不抵债的时候,需要承担业务的欠债,甚至需要运用个人的资产去填补业务未能支付的欠债。
由于香港无限公司不是法人,因此,在向香港税务局报税时,有关业务的数据及经营状况,东主或合伙人需要填报在他本人的个人报税表 (Individual Tax Return) (现在的表格为 BIR60 表格) 之中,现在为个人报税表的第5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