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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里的“外国居民”怎么界定?

2014-04-21 13:0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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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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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wayisy ! 这个问题网络上已经有很好的答案了,建议你在提出问题时应该先搜索一下,如无满意再提出问题。

下面是摘自网络部分内容:

美国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如果该外国公民满足其中一项测试,该外国公民将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他的所有收入都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

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如果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外国公民将会被税法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1. 本年在美国境内居住31天及以上
  2. 本年和过去两年内根据如下的计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

• 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数,加上

• 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3,再加上

• 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了6

下面是两个例子:

例1

留学生小明09年和10年都没回国,全年待在美国,但11年由于家庭变故,只在美国待了28天,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小明这三年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是:

28+ (365/3) + (365/6) =210.5 天。

小明会被判定为税法上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不会,因为第一条,本年在美国居住31天及以上不符合。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例2

王先生由于工作关系在09, 10和11年均在美国居住了60天,他会被税法判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根据计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为60+60/3+60/6=90天。因此他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因为他不满足第二个条件。

注意,如果你能证明你是以某些豁免的身份居留美国的,那么你处于这些身份的时间不会被计算进实际居住时间。这些身份包括:政府相关人员,J或Q签证的老师或培训人员,F, J, M, Q签证的学生,学者以及职业运动员。

双重身份居民与“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

即使一个外国公民满足了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让他们选择不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其中一个例外情况是“密切联系”(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主要规定是如果该外国公民本年在美居住少于183天,并且本年在其他国家有tax home, 所谓tax home并非字面理解的家,而是指该外国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并且该外国公民与tax home所在国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那么该外国公民可以选择不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在美国报税。

另外,如果外国公民的所在国和美国有相关的税务条约,该外国公民的报税身份必须优先于美国法,而根据条约而定。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公民可能在一年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比如他目前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条件,但下个报税年就满足了。对于这种情况,他可以按照双重身份来分别报税。

绿卡测试

绿卡测试相对清晰。如果外国公民获得了移民局发放的绿卡,他即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全部收入报税。这个报税身份会和绿卡身份一同延续,直到绿卡身份被放弃或者被取消。

对于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生效的日期,如果你取得了绿卡但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始于你绿卡身份之日。但是,无论何时获得绿卡身份,该绿卡持有者都可以选择全年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

比如,琳琳在2011年9月15日获得了绿卡,现在是9月28日,根据绿卡测试,她已经被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她的所有收入报税,即使她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的第一个“31天”的条件。她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开始于2011年9月15日,但是她同时可以选择2011全年都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报税。

“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的情况

当“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后想共同报税,他们可以选择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选择这种报税身份的话,该“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全年都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即使他们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和绿卡测试。但是,比如“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王小姐和“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李先生结婚并选择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和李先生一起报税,但随后,李先生因为种种原因绿卡被收回并同时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因此“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丧失,这时,王小姐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也会随之丧失,他们都将被视为“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同样,配偶死亡,离婚也会终止“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配偶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

为什么一个外国公民会希望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对自己的全部收入报税呢?

可能有人会觉得很奇怪,谁会愿意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向美国多多报税呢?答案很简单,对于这些外国公民,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并不会导致他们多报税,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美国境外的收入。并且,“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税费的减少或豁免,因此反而减少了他们的缴税金额。并且,如果他们没有境外收入,对美国收入合理的多报税还可以提高个人的信用值。

高资产人士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的应做的避税计划

15年前,由于中国人普遍不富裕,在来美国之前没有想过也确实没有必要在事前做任何避税的计划。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移居美国之前就拥有高额资产的中国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税计划也应该得到重视。

在上一篇关于美国税法的文章中,我们讲到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是,一旦该外国公民符合了“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他就必须对他的收入进行全球报税了。那么,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那些拥有高资产的人士应该做怎样的资产计划来合理避税呢?

首先,无论在什么时间段,无论是什么报税身份,外国公民都应该保存他们收入和资产的各种来源证明文件。因为,虽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外国公民的全球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后,这部分收入也是上报美国国税局的,为了避免误征或罚款,应该尽量保证财产来源证明的准确性。

其次,根据中国的传统,所谓“子承父业”,做父母的总是希望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财产总是得传给子嗣才好。在中国,没有所谓赠与税或者遗产税的问题,但美国就不同了,赠与税和遗产税都是税率较高或者说极高的税种,不事先做计划,等到末了,对于高资产的人士,恐怕很可观的部分都会被美国政府收走,从此烟消云散。那么下面我们简要的介绍一下美国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由此探讨一些简单的合理合法避税的计划。

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简明扼要的说,根据美国政府2011年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关于赠与税和遗产税主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最为重要的,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美国境外的财产,外国公民可以毫无美国报税顾虑的赠予给自己的孩子。

其二,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后,每个人每年的赠与税免征额度是13000美元。也就是说,夫妇两个人每年可以将26000美元不缴赠与税的转移给自己的孩子。

其三,对于美国的“外国居民”的赠予税和遗产税有一个500万美元的终身免征额度。也就是说,如果赠予超过13000美元的部分选择不交赠予税,那么这个超出部分的金额会从这个终身额度中扣除,直到这个额度耗尽为止;如果没有提前使用这个终身免征额度,那么遗产的征税计算时会享有该500万的免征额度。举个简单例子,王先生在儿子结婚的时候要送他10万美元,但王先生的财产只有300万美元并且也不太会有很大的增值空间,那么王先生可以考虑使用这个终身的免税额度,不对这10万美元的赠与交任何赠与税,但此时,他的遗产免征税额就会降到491万3千美元。

其四,上面提到了,美国的“外国居民”有一个500万的终身额度,这个额度有可能因为提前在使用在免税赠予上而降低。但无论如何,在计算遗产税的时候,超过这个额度,联邦会对超出部分收取35%的遗产税,另外根据州法的不同,州政府还会对超出部分再征收6%-15%遗产税。

根据以上的基本信息,对于即将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的外国公民,应该做哪些准备呢?由于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他们美国境外资产的转移是不受美国税法管辖的,因此,此时应该尽早做出规划,将计划给孩子的部分转移到自己孩子的名下而不向美国报税。如果孩子还小,担心其不能管理好这部分财产,可以在咨询专业信托律师后为孩子设立相应的信托账户。

事前做好财产的转移和不做任何准备有多大的差距,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1:

王先生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有3000万美元的境外资产,但是他完全忽略了事前做财产转移的计划。直到已经获得绿卡,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进行全球报税以后,才想到要把自己1500万美元的财产送给他的三个孩子,每人500万美元。这时这些赠予的财产以及王先生以后的遗产,都得按照上面谈到的税率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了。

例2:

陈先生和王先生是同样的情况,但是他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将1500万美元转移给了自己的三个孩子,每人500万。由于中国没有赠与税,所以陈先生对这部分钱没有任何缴税顾虑。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后,陈先生和太太继续每年逐步在赠与税免征额度之下转移了钱给孩子们。最后陈先生和太太用剩下的不足千万的钱享受晚年生活。因此,在他们垂暮之年时,可能需要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就相对不那么多了。

当然了,对于大多数的移民或者暂时移居美国的中国人来说,因为他们的财产可能并不会如此庞大,因此,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做上述的避税措施可能显得不那么必要。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拥有庞大资产的人士,是否提前做了合理的避税计划对于今后的缴税数额就有天壤之别了。

仅供参考!
2014-04-21 13:1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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