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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需再审批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公告两个最突出亮点: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公告同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4-04-20 13:4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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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29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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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减税了,小微企业是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经济体、要多支持!必然会提高普通百姓的就业与收入、很好的平衡贫富指数!
2014-04-20 13:5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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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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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地方税务局那帮家伙执行么?
2014-04-20 14: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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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EC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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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好要支持,大家伙也不用老远去注册香港公司了,还有股市印花税是不是也要免呢。。
2014-04-20 15:1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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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守望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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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摆地摊的都不止十万吧?
2014-04-20 15:3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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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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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预缴利润额应该提到100万元
或者所有企业按10%征收,免得大家在想方设法做假账。
2014-04-21 11: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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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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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以下的应该免企业所得税,50万-100万的按10%税率征收。
2014-04-21 17:07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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