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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公司和国外客户打官司,但合同约定仲裁在国外,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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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赞同来自: Hayley1983 gygen

楼主描述的信息比较少,可能比较敏感不好公开说,建议在国内找一家律所具体面谈,确定诉讼策略,负责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判断,通过中国律所与境外专业律师机构沟通,谈判案件操作的具体方案,与中国律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14-03-20 16:2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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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chi

赞同来自: blackrose gygen

准备好证据材料,委托国内的律师或委托国外的律师解决。

下面内容是蚂蚁搬家,摘自网络。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最好的方式是国际商事仲裁。因为在国外法院的诉讼不仅漫长,费用高昂,而且最主要的是一国的判决书在另一个国家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除非两国国家之间有互相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公约。而仲裁呢,一方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另一方面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为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已经为大多数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各国法院对仲裁裁决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比较容易得到承认与执行。

仲裁的启动和仲裁庭的权利均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专门的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往往隐藏在合同各项条款之中,许多外贸企业并不在意,也没认识到这个条款的重要性,等出现了问题,不是因为缺少仲裁条款而丧失仲裁的救济,就是因为对方提出的合同文本中有在外国的仲裁条款而不得不到国外进行仲裁。

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可以约定适用法律,而这个条款往往是和仲裁条款紧密相连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有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律,有的则由仲裁庭决定。英国法因为历史悠久,被国际贸易当事人广泛采纳。在仲裁方面,英国法和我国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外贸企业不能仅仅用中国法律下的思维方式面对国际贸易,更不能根据中国法想当然的理解英国法。

关于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问题。这一点上,我国仲裁法和英国仲裁法规定是一样的。然而在具体的理解和判断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了。我国企业最朴素的想法就是,在同一份协议上,我签名盖章,你签名盖章,这才算达成了书面协议。甚至有些人认为传真签署的合同都不能构成书面协议,所以在实务中我国企业还是有寄送合同原件签署的习惯。

但是,在英国法,“书面”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你书面来,我书面去,它只要有书面记录了这仲裁条款/协议,当事人可以去引用其他的证据来说明双方的行动和口头上对此书面记录的同意。在Zambia Steel v. Clark & Eaton (1986)2 Lloyd’d Rep. 225一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口头达成的。但之前,卖方在报价时同时送去他的一份标准买卖合同,格式里面有一条仲裁条款,买方对此没有书面答复,也没去拒绝,就这样去履行买卖合同了。后来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在法院起诉,卖方就提出有仲裁条款。结果上诉庭支持卖方观点。

由这个案例可以得出的教训是,如果我国企业是进口方,无论何时如果出口方在传真、邮寄等方式给进口方的文件中有一条仲裁条款,根据英国法,如果进口方保持沉默,既不签署也不拒绝,那么此时就已经构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我国企业是出口方,则可以利用这一点,在某个往来的文件中写明仲裁条款,如果对方不理会,根据英国法这个仲裁协议就成立了。当然,如果你写明是在中国仲裁,适用中国法,则可能会碰到中国的法院或者仲裁庭认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从而排除仲裁管辖的可能。

从实务来说,我国企业对“书面”的理解非常狭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也有僵化的取向,导致实务中恶性循环,一定要白纸黑字红色印章才算有书面协议。抱着这种思想做国际贸易,就会因侥幸心理而吃亏。笔者办过的一个案子,基本上情况与上述案例相似,国内某公司从美国进口棉花,卖方提出要约,出售货物,国内公司的业务人员在订单上签名并写“全量订下”,并传真回去。后面,卖方寄来了他们标准的格式合同,里面有一条仲裁条款,适用英国法,在英国利物浦棉花协会仲裁。但国内买方并没有在这份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就此有任何答复。之后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就装船了。在此后的时间里,货物价格大跌,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拒不收货。卖方在英国提起了仲裁。买方认为,我方并没有书面同意仲裁,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结果仲裁庭判有仲裁协议。所以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情况下,“沉默不是金”,如果不同意在国外仲裁,必须立即给予答复。

其次是关于仲裁机构的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必须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事后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比如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等,不承认随意仲裁。随意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对应,没有严格的仲裁规则,仲裁员是整个仲裁程序的主人,仲裁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这种仲裁会比较灵活,费用也较低,但会严重依赖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如果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则不能约定随意仲裁。否则会被认定无效。

再次关于审理方式问题,我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除非双方同意书面审理。然而英国仲裁的一贯做法是,原则上书面审理,除非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才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国际纠纷,要协调三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代表律师各方的时间,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加上国际旅费,仲裁场地的租赁等,开庭审理使仲裁费用变得高昂而且耗费时间。这也是外国人对我国仲裁没有信心的原因之一。

当然两国关于仲裁方面的不同之处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单纯有订单是不足够的,所谓出文本的一方是占主动的一方,建议企业制定标准的进出口合同文本,内含仲裁条款,合并订单使用,这样,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订单都自动适用一份标准合同条款,企业也不用每份订单签一次合同,只签一次就可以了。既能达到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目的,又能便利的使用、不增加交易和谈判的成本。如果出现纠纷可以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有的企业出口很多国家,只有订单没有合同,也没有仲裁条款,结果这个国家的客户拖欠一万美金,另一个国家的客户拖欠二万美金,都不值得到对方国家诉讼,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这样积少成多,十几万美金应收账款就拖在那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行。所以,在文本方面的举手之劳,会在事后显示巨大的力量。
2014-03-21 14:4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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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erfairy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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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在中国仲裁情况还好一些,现在约定在国外,这种跨国官司时间成本很高,先在国内或香港找家律所咨询一下吧。
2014-03-20 15:2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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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ley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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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问给出的信息量太少了,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估计离岸快车这里也没有比较懂法律的人吧,在这里你最多只能得到初步的答案,而专业律师的经验更加丰富,专业知识更加完善,能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14-03-20 16:3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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