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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而言,在开曼群岛成立投资基金所涉及的文件包括:
(a)发售备忘录(包括其任何补充文件。例如:如果投资基金是一种多项投资组合基金)。“要约文件”的法律定义是:“基于进行下述活动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
(i)要约发售互惠基金股本权益;或
(ii)个别人士获邀认购或购买互惠基金股本权益;
但不包括就要约发售互惠基金任何权益或邀请任何人士认购或购买互惠基金任何股权事宜,而使用的任何其它通知、通告、广告、函件或其它通讯,惟在上述要约或邀请获接纳前,投资者须有机会考虑要约文件中规定的资料”(见第B.1.1段)。
(b)《认股协议》- 此合同由投资基金与投资者签订,用以确立投资者购买股份的条款,包括投资者确认根据要约文件购买股份以及投资者具资格进行投资的陈述。此合同通常明示或默认受开曼群岛法律的管辖。
(c)《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称为公司章程及规则)是投资基金的组织文件,被视作投资基金与股东之间的合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间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享有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益,并受其条款约束,且视作已知悉该条款。
(d)《投资管理协议》– 此合同由投资基金与投资经理签订,用以确立投资经理为投资基金所提供的服务。此合同可能受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辖。
(e)《行政管理协议》– 此合同由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用以确立基金管理人为投资基金所提供的服务。此合同可能受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辖。
(f)《主经纪/托管协议》– 此合同由投资基金与主经纪人签订,用以确立主经纪人为投资基金所提供的服务。此合同可能受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辖。
(g)MF1、MF2、MF2A、MF3或MF4表格(如适用)。这些表格载列要约文件中若干规定的细则(“规定细则”),表格须送交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金管局”)存档。
(h)审计师同意书- 此同意书由投资基金的审计师向开曼金管局发出,确认同意作为投资基金的审计师,及确定知悉《互惠基金法》(2009年修订本)(经修订)下的职责。投资基金的审计师必须是开曼金管局核准人士之一。
(i)基金管理人同意书- 此同意书由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开曼金管局发出,确认同意作为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同意应要求向开曼金管局提供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文件。基金管理人无须为位于开曼群岛的实体或人士。
(j)组织和董事决议– 这是组织和成立投资基金必要的初步决议,包括召开董事决议批准投资基金发售股份、订立适当的投资基金服务协议以及向开曼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如相关,其中必须包括董事的权益声明。
2. 监管
2.1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设立,或在开曼群岛以外成立或设立,但在该岛进行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何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由投资者选择决定是否发行可赎回的股本权益,以便汇集投资者资金,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使投资者从中获利的目的。
2.2投资基金只有在以下两个情况,才可在开曼群岛开展或尝试开展业务:(1)遵从《互惠基金法》第
4(1)条的四项方案(三项是注册登记规定,一项是牌照规定)其中之一;(2)受该法律豁免。如投资基金不是主基金,且股本权益由不超过15位投资者持有,而大多数的投资者能任命或免除基金的经营者
(如董事),则基金可豁免登记规定。其它类型的投资基金,如封闭式基金(即投资者无权选择赎回或购回其股本权益),或只发行债务工具的基金以及只有一个投资者的投资基金,因不在“互惠基金”的法定定义范围,故不属《互惠基金法》管辖。
2.3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一词指登记在册的投资者,无须确认实益拥有权。因此,如果所有的股本权益只由相关投资者的单一机构代理人或托管人持有,则该投资基金将不属于《互惠基金法》管辖范围。
2.4确定投资基金的类别十分重要,以便遵循其相关的适用规定:
(a)如潜在投资者可认购的最低总股本权益是1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或如股本权益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则可向开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注册登记:
•一份MF1表格;
•一份现时使用的发售备忘录;
•由基金管理人及审计师发出的同意书;及
•注册费3,700美元。
(b)如持牌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位于开曼群岛的首要办事处,可向开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注册登记(适用于有意将最低初始投资设在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填写的MF2和MF2A表格;
•一份现时使用的发售备忘录;
•由基金管理人及审计师发出的同意书;及
•注册费3,700美元。
(c)如投资基金在开曼群岛拥有注册办事处,但基金管理人未能提供位于开曼群岛的首要办事处,如上文(b)段所述的要求(适用于有意将最低初始投资设在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基金),则此基金必须持有互惠基金牌照。取得互惠基金牌照,须向开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存档:
•MF3表格;
•一份现时使用的发售备忘录;
•由基金管理人及审计师发出的同意书;及
•注册费3,700美元。
此外,投资基金各董事必需填写一份详细的问卷,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他或她是“合适和恰当”的人选担任董事。开曼金管局用于决定个别人士是否合适和恰当担任董事的指引,可浏览www. cimoney.com.ky
“政策及研究”一项。方案(a)和(b)
为存档注册登记,一般而言,投资基金在送交存档后即可接纳认购款项。如使用方案(c),投资基金在推出前则须获得开曼金管局的事先批准。
(d)如基金是主基金规管子基金,没有独立的发售备忘录以及潜在的投资者可认
购的最低总股本权益至少是10万美元,则可向开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请注册登记:
•MF4表格;
•如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及/或规管人及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及审计师发出的同意书;及
•注册费3,050美元。
2.5就本备忘录而言,任何对“受监管投资基金”的引用是指根据上文第2.4条任
何一项所述已在开曼金管局注册或取得开曼金管局牌照的投资基金。
2.6开曼群岛对受监管投资基金是否有本地董事并无规定,就开曼金管局有关董事方面的政策,请参见下文第3.1(e)条。
2.7开曼群岛对委任托管人并无强制性要求,但奥杰建议投资基金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帐户,由管理人操作。所有认购及赎回均应通过此帐户进行,以便执行反洗黑钱程序。由管理人操作的帐户资金将由主经纪帐户转出或转入。
3. 持续规定
3.1根据《互惠基金法》(2009年修订本)(经修订)
投资基金一旦在开曼金管局注册,根据《互惠基金法》规定,其义务是:
(a)向开曼金管局提交存档当前的要约文件或规定细则的任何修订本的副本(与要约文件有关的规定,参见第B.1.1条);
(b)投资基金帐目由开曼金管局批准的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投资基金的财务年度结束六(6)个月内向开曼金管局提交此等帐目存档;
(c)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缴付规定的年度牌照费(目前为3,700美元,主基金为3,050美元);
(d)遵守任何开曼金管局就投资基金牌照所规定的任何特别条件;及
(e)在任何时间至少有两名董事,且董事最好为个人董事。然而,如公司营运已久,且为开曼金管局所熟悉,开曼金管局将允许公司作为独立董事或公司与个人董事一起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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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专玫瑰 - 安信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顾问
通常,在开曼设立的对冲基金(开放式基金)采用豁免型公司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封闭式基金)采用豁免型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涉及的投资人数量不同,会直接关系到设立的基金是否落入开曼群岛的《共同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在开曼注册的公司类型中,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在开曼群岛注册。同样,对于国内的私募机构,推荐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离岸基金。
在开曼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有限合伙企业);
2、准备招募说明书、聘任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
3、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获得基金资格。
根据基金设立的规模大小以及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有效性不同,基金成立所需的时间也不同。最短可做到2-3个月完成。
在开曼群岛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流程事项所需时间如下所示:
根据开曼群岛《共同基金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及不超过15名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无需向开曼金融管理局进行基金备案申请。因此,有关基金的成立和备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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