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海外金融资产方法
摘要:经由金融机构、交易商等主体办理涉外金融业务时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管理局间接申报。具体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国务院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规定,中国居民个人海外金融资产负债需申报。哪些主体的哪项海外金融资产需要申报?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需申报自然人不限于中国公民
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居民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其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其中,“中国居民”的内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界定。
《办法》第3条明确将“中国居民”的外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第二类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第三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第四类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由此可见,前两类主体属于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个人”范畴,均以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为基本条件,但不局限于中国公民,还包括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
申报方式因交易途径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资产具体是指,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如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及其他应收付款等。该资产对债权方而言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则是负债。与其相对应的非金融资产则是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
具体的金融资产申报范围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取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经由金融机构、交易商等主体办理涉外金融业务时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管理局间接申报。具体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不言而喻,非经过前述中介机构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需要个人按规定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至于申报方式为逐笔申报还是定期申报,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同时,新《办法》第17条明确了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行政责任,即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统计数据担刑责
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相关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中国居民个人产生影响,而且涉及到相关数据统计人员,甚至由数据引发其他影响。
我国公民海外资产配置和移民过程中,一些海外投资或者移民项目本身便是投资理财行为。如香港投资定居,必须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根据《办法》规定,此项用于投资定居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中国居民需要准确识别交易对象是否非中国居民身份,加强审查身份的注意,在中国境外与非中国居民未通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均由中国居民交易方向我国外汇管理局申报交易情况。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中介机构等方式购买美股和港股进行投资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均需要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如违反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申报者申报的数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因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泄露行为,导致申报者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国家外汇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等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管理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然而,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该数据能否在将来作为前述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研讨。
相关专家分析说,加强对本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流外逃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国近年来普遍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