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同时香港公司每年都有一次香港公司年审,这也是一种必须的对于税务的问题,对其税务的原则进行详细的了解。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是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
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香港也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获豁免所得税。
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
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该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的4%免税;商业楼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旧免税额。翻修商用楼宇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分5年等额扣除。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电脑硬件、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须在香港交纳薪俸税,但是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该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 在该历年中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 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负担
如内地居民在香港进行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而在香港连续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便会被视为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利得税。如果该工程在香港持续作业不超过六个月,则所获利润不须在香港征税。对于受雇于这些工程的内地居民,若他们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是由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及负担的,“停留不超过183天”的豁免条件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从香港所收取的一切报酬,都需要缴纳薪俸税。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特惠税率: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