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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需要bvi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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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aeodu yanwei

开曼公司 → BVI公司 → 香港公司(实际业务公司),其实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经典的架构。BVI公司的特点是灵活,方便,私密性好。考虑到上市前后很可能要做业务重组,还有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操作可不受上市地区的法律法规约束,增设BVI的架构就是为了方便调整。
2014-01-02 12: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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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79

赞同来自: yanwei

感觉楼主想弄类似这种离岸公司结构

图片注释:
1、创始人成立BVI公司,建议每一位创始人各持有1家BVI公司,以便将来退出或分红时暂时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
2、各BVI公司投资成立开曼公司(VC的投资款进入开曼公司)。
3、由开曼公司成立香港公司。
4、由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的投资款以注册资本金形式进入WFOE。
5、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

离岸公司结构优势:
1、该结构简单明了,适用于投资金额不大、项目处于早期阶段、股东结构简单的公司。
2、本模式可以利用开曼公司上市融资。融资后,股东分红,出让股份(资本利得)和出让股票等所分得的红利可直接归于BVI公司。在BVI层面,当地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税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股东可以用BVI公司继续做相关的投资,并在银行申请一张公司的信用卡供个人使用。利用香港公司设立WFOE,WFOE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最低可以享受5%的预扣税。这是中国政府给予香港公司的特殊优惠。而对于其他地区的离岸公司,根据规定需缴纳20%的预扣税。
3、可以通过设立WFOE控制内资企业以规避中国政府对于外资企业不能投资某些行业的规定。

ps:WFOE =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资企业)
2014-01-09 23:3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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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足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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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公司的结构
2014-01-08 15:0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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