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与境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境外所得若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的,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抵免范围内。
注意,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