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可以在内地上市吗?
赞同来自: hui
符合条件境外公司可A股上市
根据中美两国发布的联合情况说明,本次战略经济对话在两国金融合作和金融开放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中方同意,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形式在中国的交易所上市。
针对次贷危机的暴发和由此造成的金融动荡,美方发布了相应的评估报告以及加强金融服务企业和监管者运作的建议。在本次对话中,美方还宣布,计划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对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有关建议。
美方还承诺,根据修订后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资信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提出新的管理规定,以促进资信评级机构强化评估程序,从而确保评级过程的完整性和投资者受到公平对待。在美国资信评级机构新规定实施后,美国相关企业必须完全遵守新规定的要求。相应地,中方也会依据审慎性原则,允许现有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在不降低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展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美方继续承诺开放金融市场,给予中资商业银行国民待遇,并按照相关审慎规定与程序,快速处理中资银行在美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无不当拖延。
中方则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外资参股中国证券、期货和基金公司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关调整外资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建议。中方表示,将按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形式在中国的交易所上市。中方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次级债券。中方同意开展试点,允许非存款类外国金融机构向试点地区零售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在QFII投资方面,中方同意,境外保险机构、政府和货币当局、共同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和捐赠基金等QFII及其发起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中国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QFII资金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
在保险方面,美国农业部将研究与中方就农村保险开展进一步合作的方法。而中方则表示,对于美方关注的外资保险公司可对一家新设或现有的中国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无论该公司是否已对中国同类保险业进行了投资的有关问题,中方将充分考虑各方提交的评论,并继续就此与美方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