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BVI 保全您的财富
Simon Filmer 在 2013 年 2 月以非亚洲地区执行总裁的身份加入 OIL,主要职责是负责营运和亚洲以外地区的执业实体,以及促进 OIL 在欧洲和美洲地区的发展。他在信托行业有超过 13 年的管理经验,并在公司商务、信托和投资业务等方面经验丰富。对于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信托仍是一个外来概念,但实际上,信托架构是企业家寻求离岸资产继承规划方面十分有吸引力的选择。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服务业内的惯常说法:这常在承诺条款中出现,包括获取足够多的知识以及支持文件来保证个人和公司均能符合他们所声称的那样,并且合法处理事件。这同时也是市场营销的关键。在试图向某个地方销售产品之前,收集当地流行的风俗,法规以及特定的偏好至关重要。
引申开来,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以及其服务供应商,想要在中国成功地推广他们的信托服务和产品,他们必须对当地市场足够熟悉。并且,考虑到中国的客户数量以及范围,这意味着需要更好的了解高净值人士(HNWIs)。
典型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可以被归类为“富一代”——比如某企业家在近些年积累了相当的财富。他有充分的理由来关心他财产的风险问题。
由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剧变在将近 40 年间,甚至在最高级别的人群中还留有记忆。自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毫无疑问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这些祖辈父辈不会忘记那段艰难的时间,他们如何渴望能够为未来做规划,甚至已经考虑到了最坏的情况。因此,安全有保障并且相关的继承计划就显得十分重要。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管理。中国的信托法于 2001 年生效,但是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是在私人客户方面,对于将财产拥有权转交给专业的受托人这一概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认可。
事实上,中国的信托法以及有限的相关法庭诉讼,似乎表明对信托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约安排。该法的第二条条款对信托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并没有对托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进行约束或者禁止。因此,财产授予者可以保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与受托人签订建立信托的合约。
由于当地的法律和习俗,“传统的”盎格鲁 - 撒克逊全权信托并不能完全被中国客户所理解。但是对于企业家来说,这种信托的可能用处不仅仅是提供财产保护。比如,使用信托作为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前奏规划和员工福利信托,对于快速成长的公司来说就十分适合。
使用信托作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前奏规划涉及到安排信托中的公司股份。使用独立、专业的受托人,能够提供股权的连贯性,这对 IPO 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以防在最后一刻出现不可预期的变化。
受托人的股份是固定的,使得他们不会由于信托创始人的死亡或失去民事能力而被冻结。这能保证这些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不会因为由创始人的遗嘱分配的多个受益人而分散。相同受益人可以享受这些经济收益而不用担心主要控股权益的稀释。
合理的继承计划,比如使用信托作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前奏规划,可以在创始人过世之后,避免遗嘱认证和遗产继承税(视情况而定)。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也可以通过防止受益人在离婚案件时股权被冻结或控制权被分散来提供保护。
使用信托作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前奏规划的进一步优势在于尽可能少的减少上市之后的管理报告和其他关注。在 IPO 之后向信托进行股份转移需要向有关股票交易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报告,将会导致媒体的报道从而对股价造成负面影响。企业家也可以考虑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这是因为上市之后几个月的表现十分重要,高级管理阶层的去留对此至关重要,因此持股计划能够相对地留住人才,并且建立员工忠诚度。
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受托人,采取雇员受益信托来进行此类规划,能够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保障。不在创始人或公司名下的股票,在破产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受到保护。此外,员工可以不去开办个人的股票账户而获得上市股票的分红。中国的个人财富急速增长,企业家们更多的关注在岸财产的持有以及哪些可以转移到海外,这其中,信托就是这个大趋势中的一部分。这其中不乏历史和政治因素的驱动,但也基于多元化的需求。这样的需求可以简单的表现为在离家最近的银行开设账户,在香港购入房产,将小孩送去英国或美国接受教育等,或者是更实质性的获得其他国家的护照。
典型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可以被归类为“富一代”——比如某企业家在近些年积累了相当的财富。他们有充分的理由来关心财产的风险问题。供应商的责任则是精通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监管体系,来巩固他们的产品。英属维尔京群岛有着现代、高效的一整套信托法律,包括,全权信托,维尔京群岛特殊信托法案 (VISTA),以及私人信托公司 (PTCs)。
VISTA 在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前奏规划方面特别有用。原因有三:其一,受托人必须保留 BVI 公司的股份,并无法出售该股份;其二,能够保住平稳过渡;其三,创始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可以被任命为该公司的管理者来管理其财产,包括公司上市股份。
私人信托公司在中国的适用范围也很广泛。通过私人信托公司,创始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专业咨询师,能够在他们的信托公司里担任管理者职责,这个信托公司能够作为该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样的安排可以提供与 VISTA 不同的优势:专业人士的参与度降低,因此可以减少成本;可以在涉及到管理事项的时候更快决策,而不是有第三方专业人士参与。
这些信托架构都需要适当的思考和计划。但是目前,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却不愿讨论,甚至不去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八九十岁的企业家仍然大权在握,很普遍的现象是,他们并没有准备合适的继承计划,也没有指定有限的潜在继承者。
因此有着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服务供应商,就能够在财产继承方面给出很好的建议,英属维尔京群岛正是有着这类专业服务和产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