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不年审董事责任
- 私人有限公司须就每一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而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相关条例中指明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 就某一年而言,有关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在该年中的周年日;
- 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须将指明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 如公司违反,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1,000港币;
- 如某人被裁定犯所订罪行,除了可施加的惩罚外,裁判官可另行命令该人须在该命令指明的时间内,作出该人先前没有作出的作为;
- 任何人违反所指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港币。
在香港《公司条例》第109条中也对其中的董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4款如果公司未有遵从本条或者第107条,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第5款就第4款而言,“高级人员”一词包括影子董事,而就第107条而言,董事一词亦包括影子董事在内。
按照第4款所指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金额高达700港币/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香港公司连续几年不存档周年申报表,可能被公司注册处处长将其从登记册中剔除,但造成的董事失责将被法院永久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