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香港公司不是
离岸公司,香港虽然是
离岸金融中心,但是它不具备
离岸中心(离岸地或离岸司法管辖地)的法律特征,即以特别法规范公司、税务、投资行为和披露制度。
香港法源于英国法,公司制度透明,所有公司文件包括发生变更的公司文件必须报公司注册处。强制性审计及会计制度和年报制度都是为了保持公司透明的方式。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和英国公司法,在公司注册处备案的股东和董事资料可供公众查询。香港只免除公司境外所得产生的税,而不免除针对权利转让和
厘印税即
印花税。英国对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全球收入征税,同时也征收印花税。因此,香港和英国公司不属于离岸公司,但是可以
利用香港公司离岸运作,达到
合理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