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将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百慕大群岛列入黑名单
A. 黑名单
法国鉴于税收之目的,于2013 年8 月21 日颁布法令,将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百慕大群岛列入不合作的国家名单。此法令将从2014 年1 月1 日起生效。
法国是在这些国家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做出这项决议,不仅突然也令人费解,毕竟这些国家已经与法国签订了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B. 税务后果
对于一些纳税义务人来说,列入黑名单极具灾难性后果,而所产生的显著影响体现如下:
- 列入黑名单国家居民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将从33.3%提高至75%。法国社会费用也将由个人(非公司)卖家支付,从而使有效税率达到90%以上。
- 如果一家法国公司拥有50%或以上在黑名单国家成立的实体的股权,它必须就实体的盈利在法国缴纳公司税。
- 如果一名法国人士拥有10%或以上在黑名单国家成立的实体(包括信托)的股权,个人来源于实体的收入将要征税。
- 法国公司从黑名单国家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不享有一般公司税豁免。
- 如果受益人居住在非合作国家,个人购买法国投资产品,即 “人寿保险”的税务优势将被撤回,税率为75%。
- 法国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应缴纳21%的预提税(受制于税收协定)。如果该名人士是不合作国家的居民,则该税率提升至75%。
- 法国居民向海外人士支付的收入其中包括为体育服务而支付的收入,通常应预提33%,在一些情况下为15%。但是,对不合作国家居民的付款将预提75%。
- 法国人士和企业向这些司法辖区的实体支付的利息、版税和其他款项不可从法国税中扣除,除非他们不具备获得税收优惠的意图。
- 如果信托是由一名法国居民在黑名单国家内设立的,不管信托财产发生何种状况,委托人死亡后信托财产将课以60%的遗产税。需要牢记的一点就是从2011 年开始信托在法国税务上是透明的。如果信托的委托人是法国税收居民,即使委托人是豁免受益人,也不论是否有信托利益分配出去,所有的离岸信托受托人都需要在每年的1 月1 日向法国税务当局报告全球信托资产的市场价值。如果所有的初始委托人都已死亡,任何有法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受益人将成为“视同委托人”。即使不存在拥有法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委托人或视同委托人,信托如果持有法国资产都必须向当局申报。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关当局正积极行动,以期在该政策生效日(2014 年1 月1 日)之前让法国撤销这项决定。英属维尔京群岛首相Orlando Smith 声称:“为了使英属维尔京群岛免受负面影响,我们正在采取措施来纠正一些被视为错误的事项,而这并不难办到。”然而,鉴于其广泛的税收影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百慕大群岛的受托人和公司董事们,如果存在法国投资或法国股东和受益人,则应当迅速对该问题予以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