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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只是逃税、洗钱的代名词?

什么是离岸金融?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便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等,均属离岸金融。(来自: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


《离岸金融》

(美)希尔顿·麦卡恩(Hilton McCann)著

李小牧 孙俊新 译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
—— 评希尔顿·麦卡恩《离岸金融》

据说在任何一种语言中,“离岸”(offshore)一词只要和金融共同出现,往往会透露出些许“邪恶因子”,并会挑起某些“紧张情绪”,因为这个组合词总被理解成为“逃税”、“洗钱”等犯罪行为的代名词。更容易引发紧张的理由是,所有的私人银行都会跟“离岸金融”扯上关系。但离岸金融中心的作用却万不可低估。据有关机构估计,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货币存量的50%通过离岸市场周转,世界五分之一多的银行资金、约有五分之一的私人财富都投资并集中在离岸市场上。

曾在马恩岛、马耳他和毛里求斯等从事银行监管工作多年的美国知名经济学家希尔顿·麦卡恩(Hilton McCann)在《离岸金融》中,试图以“过去”(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末)、“现在”和“未来”三个明确的时间层次为引子,去打通服务、税收、监管、保密等的通道,以探寻并审视离岸金融80余年充满“争议”的嬗变历程和奥秘。即使其个别观点值得商榷,有的论据还需推敲,但通读该书,笔者认为仍有益于激发思考,开启智慧,有助于我们对离岸金融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索。

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以自由兑换货币为交易媒介,非居民参与为主,提供借贷、结算、资本流动、保险、信托和证券、期货、衍生工具交易等金融服务,且不受市场所在国和货币发行国一般金融法规和法律限制的金融中心。由此,离岸业务的特点是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在境外。通俗地说,就是“两头在外”:从事离岸业务的机构从境外吸收存款——债权在外;向境外发放贷款——债务也在外。当下,国际上的离岸金融市场大致有三种类型:兼具境内和离岸业务的“内外混合式”的伦敦型市场;境内与离岸业务“内外分离”的纽约型市场;设在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以避税为目的的“避税港型”的离岸市场。

在麦卡恩看来,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与战后各国经济、资本国际化和货币领域里的政策变革密切相关。认识离岸金融,麦卡恩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对“三个利益团体”的关注:其一,离岸金融中心本身,它是“卖方”和“买方”交易的市场。其二,“卖方”或者说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那些向最终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范围可以从大型银行到小型信托机构,以及合资服务公司。其三,就是“买方”——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比如“离岸”信托机构的那些建立者。此外,麦卡恩还发现,针对“保密性、税收和监管是引发对离岸金融中心环境最多争议的原因。”

先说说“保密性”和“税收”。如果甲某觉得个人信息在本国容易暴露的话,他可能会通过在提供保密制的外部区域投资。一般来说,为了增强“保密”,存款者/投资者往往将资产从母国(应纳税国)转移并且将资产存储在离岸金融区或是以储蓄计划(比如保险、养老金、集体投资计划等)在离岸金融区投资。传统上,法国人利用瑞士,德国人利用卢森堡,而余下的大部分都是利用伦敦和美国(因为其在建立信托机构和离岸金融公司以吸纳资金和避免双重征税上拥有先进和成熟的方法)。在储蓄到期(或资产赎回)时,其资金及所有收入一切回馈给所有者。在资产所有者的母国,资产所有者有义务申报收入,但由于东道国(离岸金融中心)税务当局不会向资产所有者的母国税务当局报告该笔收入,除非母国居民自行申报。更为可能的情况是,母国的法律要求他公开其收入。尽管在法律上纳税人有义务公开,但大多数纳税人并不会将公开看作道德义务。在此基础下,唯一的损失者就是母国政府——因而母国政府反对漏税最为强烈。

“在这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对于那些富有并精明的人而言,恐怕只有死神才是真正摆脱不了的。因为,富豪们的私人银行会想方设法通过规划交易来帮他们大幅度减少税单,有时则可以使一些税务完全消失。

所以,将资金放在离岸基金上避税,一直是私人银行家们乐此不疲的招数。

麦卡恩在对比研究中发现,离岸金融的“吸引力”不仅局限在个人。一些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如果使用离岸金融区服务便可规避一些赋税。离岸金融中心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在于税收优惠、宽松的政策及其他诸如保密之类的特殊规定。离岸金融中心的注册费用和维持成本低廉,在维尔京群岛,非居民只需就来自本地的收入纳税,没有资本利得税,注册公司享受包括预提税在内的税收豁免。另外,很多离岸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离岸金融业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具有很大优势,在世界各地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可免交存款准备金、税收又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这使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成本明显低于在岸业务。经济的全球化与离岸金融关系十分密切。贸易逆差国往往对本国进口商和外国出口商融资有诸多限制,因此国际贸易商就产生了能不受限制地获得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与此同时,有闲置资金的国际贸易商则期望能有个存取自由、利率相对较高的金融场所,离岸金融市场就成为不错的选择。当然,跨国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常还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保密和避税。加勒比海等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正是因此而繁荣。1974至1980年间,美国公司包括通用汽车这样的大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用上述方式共举借180亿美元的欧洲货币债务。

这样一来,离岸金融环境确实有强大的吸引力,而对当地政府而言,离岸金融业务则意味着财政收入。大量跨国银行和企业的到来,不但为国家带来了丰厚收入,还解决了当地居民的就业。因此政府竭尽所能通过政策维持这种优势。比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开曼群岛,是世界第五大离岸金融中心,其政府能随时修订法律,以保持其在金融、保险、商业等方面的领导地位。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资金十分关注。而开曼群岛在1966年就颁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规定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1976年又制定了《保密关系法》,由于有严格的保密法,外国政府很难从开曼的银行取得客户存款账户的信息。

提到“监管”,麦卡恩认为“预防通常会比治疗好”,监管过程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但是也许人性因素是最易变和最难预测的一方面。当业务水平下降、部分被许可人转移到国外时,引用“过度监管”作为原因,权威人士就必须重新考虑他们的监管方法。需要指出的是“离岸金融的标准正在变化,最初的时候规则很少,所以第一步只是引入一般规则,接下来便有了特别规定,再后来就有了遵守控制和更高透明度的要求。最新的发展便是对信息披露与信息交换要求的巩固。”

在过去的20多年里,离岸金融中心一直是大国、富国之间的博弈焦点。全球外商投资中,30%借道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能成为避税地,而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听任其存在,这本身就是大国角逐的结果。即便到了今天,欧美国家对离岸金融中心的讨伐仍然是三心二意,欲说还休。

赫赫有名的“税务计划人”杰罗姆·施耐德(Jerome Schneider)首先提出了偷税漏税的诸多方案,公然将其刊载在杂志上。全球范围内的50~60处避税港是超过200万家空壳公司、数千家银行、基金会和保险公司支付期票的场所,全世界载荷量超过100公吨的注册船只中,也有至少半数在此交易。避税港里的交易额度无人知晓,而那属于非法收入的部分也便就无据可查了。实际上,离岸金融市场作为“完全国际化了”的国际金融市场,与近年来无处不在的“热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英国金融服务局前主席霍华德·戴维斯曾说:“除非离岸金融中心的反洗钱监管能够得到改进,否则离岸金融中心将面临一个"暗淡的未来"。”与戴维斯的悲观看法迥然不同,麦卡恩对离岸金融却抱有很高的期待和期望:“未来"离岸"和"在岸"的区分不会集中在地理位置和概念理解上,而是具体在金融服务中心如何才能被监管。也就是说,监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监管在多大深度上被认为是声誉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声誉是衡量安全与否的标准,对投资者是否愿意与特定的金融中心进行生意往来具有决定性作用”;“未来,笼罩着离岸金融环境多年的神秘面纱将会被揭开,离岸金融会实现前所未有的透明化,离岸金融中心不会被用于没有透明化的交易。”

理想是否过于完美、药方是否过于简单,目前或许只能拭目以待。但麦卡恩似乎也把更精彩的离岸金融故事,寄托给了长远的未来。
2013-12-03 13:0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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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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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书?离岸金融这么本不是早就出了吗
2013-12-03 13:1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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