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零报税 离岸免税 给个合理的法律依据
TeeVa - 协桥 - 吴卫宏
同时,报税时,在利得税报税表上需要填写核数师名称及核数师报告日期。如果年总收入不超过二千万港元小型法团,报税时可以只提交报税表,但税务局可以随时出信要求你提交已审核的账目 (即已附有核数师报告的账目)。每年核数的规定也必须要遵守。
香港公司条例:第121条例,账目及审计
(1) 每间公司均须就下列项目安排备存妥善的账簿─
(a) 公司一切收支款项,以及有关该等收支的事项;
(b) 公司货品的一切销售及购买;
(c) 公司的资产及负债。
(2) 就第(1)款而言,如没有备存所需账簿以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所作的交易,则不得当作已就前述事项备存妥善的账簿。
(3) 账簿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地点,并须时刻公开让董事查阅︰
但如账簿备存于香港以外的地方,则须将与账簿内所处理的业务有关的账目及申报表送往香港,并备存于香 港某个地点及时刻公开让董事查阅;如此备存的账目及申报表须合理准确地披露该业务相隔不超过6个月的财务状况,并使公司能按照本条例拟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支表;此外亦须使公司能按照本条例拟备附录于该等文件的任何提供本条例所规定并容许如此提供的数据的文件。
(3A) 本条所规定公司备存的任何账簿,须由公司保存7年,由账簿最后所作的记项或最后记录的事项有关的财 政年度终结时起计。 (由1984年第6号第87条增补)
(4) 如任何人身为公司董事而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公司遵从本条的规定,或藉其本人的故意作为而导致公司不遵从本条的规定,该人可就每项罪行被处监禁及罚款︰ (由1990年第7号第2条修订)
但─
(a) 在任何就本条所订罪行而针对某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该罪行包括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公司遵从本条的规定),如该人能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一名合资格而又可靠的人,已获委以确保该等规定获遵从的职责,而该名获委该项职责的人又能够执行该项职责,即可作为免责辩护;及
(b) 任何人不得因上述罪行而被判处监禁,但如处理该案的法院认为该人乃故意犯该罪行,则属例外。
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例,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1) 除第(1B)款另有规定外,每间公司的董事均须在公司的周年大会上,将损益表提交公司省览,如公司属非牟利公司,则将收支表提交公司省览该等账目所涵盖的期间,如属提交首份的账目,须为自该公司成立为法团以来的一段期间,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须为自上次账目结算日期以来的一段期间。 (由1987年第10号第4条代替)
(1A) 第(1)款中所提述的账目的结算日期,不得早于大会举行日期前6个月;如属私人公司(但并非在上述账目有关的期间内任何时间为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而该公司集团内,另一间非私人公司为该集团的成员)及担保有限公司,则不得早于大会举行日期前9个月。 (由1987年第10号第4条增补)
(1B) 法院如因任何理由而认为适合,可就任何公司及就任何年度─
(a) 将第(1)款中在公司周年大会上,提交损益表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收支表予公司省览的规定,由法院指明的账目在法院指明的其他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的规定所取代;及
(b) 将第(1A)款中所提述的6个月及9个月两段期限延展。 (由1987年第10号第4条增补)
(2) 在每一公历年,董事须安排编制一份结算日期与损益表或收支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结算日期相同的资产负债表,在公司的周年大会上或在法院根据第(1B)款所指明的其他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由1987年第10号第4条修订;由198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修订)
(3) 如任何人身为公司董事而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遵从本条的条文规定,该人可就每项罪行被处监禁及罚款︰ (由1990年第7号第2条修订)
但─
(a) 在任何就本条所订罪行而针对某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该人能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一名合资格而又可靠的人,已获委以确保本条的条文规定获遵从的职责,而该名获委该项职责的人又能够执行该项职责,即可作为免责辩护;及
(b) 任何人不得因上述罪行而被处监禁,但如处理该案的法院认为该人乃故意犯该罪行,则属例外。
零申报与离岸免税区别楼主还是代理呢,估计我这方面认识比你强,我随便都找得到资料。
零申报是你香港公司一直没有实际业务、没有运作,这样就可以向税务局做业务不活跃申报(即零申报);而离岸免税,就是你香港公司有实际业务发生,但业务不是在香港、产品也没有通过香港报关进出口,那么你这部份的利润就可以向税局申请离岸免税。
来源: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