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岸金融资产申报切忌变成“对民不对官”
要让这一规章制度真正具有执行力、威慑力,就只能通过外交、经济手段,争取各国对此的理解、配合,让拥有海外资产者明白,如实申报才是最好、最安全的选择。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近日公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的一条规定,是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其范围包括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负债,以及投资移民资金等,并规定倘应申报未申报,将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对本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流外逃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国近年来普遍的趋势,美国、加拿大和欧盟许多国家,近期都纷纷制定了相应条款、规章,以强化对公民海外收入的调查了解力度。
近年,国内一些贪腐官员、金融诈骗和经济犯罪分子、黑社会人物,利用国内对公民个人海外收入情况掌握不足的特点,将大量资金悄悄转移到境外,以回避法律的调查、惩罚。正因如此,许多人期待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制度的落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非法资金外流的趋势,从而有效打击贪腐和经济、金融犯罪。
这种愿望固然是好的,但海外金融资产申报的关键,并不在于条款的制定和实施,而在于落实、执行条款的执行力。
公认在海外金融资产申报方面落实最到位的美国,也曾长期受困于瑞士、列支敦士登等“避税天堂”对海外储户实施的信息资料保护措施。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不惜耗费多年时间和巨大代价,动用外交手段和经济手段,联合盟友向拒不在金融监管方面予以合作的“避税天堂”们施加重压。最终迫使“避税天堂”不同程度就范,从而令富人们的海外金融资产难以通过“避税天堂”规避监管,有效提高了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从2000年6月,经合组织通过“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决议,到2009年4月,G20峰会一致通过用惩罚性手段打击“避税天堂”的共识,其间经历了8年10个月的漫长历程。
中国要让这一规章制度真正具有执行力、威慑力,也需要通过外交、经济手段,争取各国对此的理解、配合,让拥有海外资产者明白,如实申报才是最好、最安全的选择。
落实和完善公民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制度的另一关键,是确保实施的公平性。相对能量巨大的贪腐官员、富商大贾,普通中国公民的海外资产数量有限,信息却透明得多,在落实、执行这项申报制度时,切忌让申报变成“对民不对官”、“对贫不对富”的不对称机制。
陶短房(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