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点税制,不征收在香港以外进行的经营活动的利得税
以下是不用缴交利得税的例子:
◆公司在香港没有实际的办公室,只需使用我们收到的邮件地址;
◆该组织并没有在香港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很少访问香港(例如访问量占总访问量的每年不少于60天)
◆公司拥有一个海外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和工作;
◆组织经香港与供货商的谈判和签订合同;
◆该组织没有长驻香港的人员和接收客户在香港银行账户付款;
◆该组织有长驻香港的供货商,不支付给供货商的香港银行账户;
◆该组织的商品不进入香港。
低税率
利得税的征收是按香港注册公司在香港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的16.5%。另外亦有为企业赚取的收入和支出设立的扣除和豁免。
收入
◆已收股息
◆支付任何存款存放于香港认可机构(不适用金融机构收取或应累算利息)所得的利息税
支出(一般来说,所有为获得应课税利润而产生的费用都能豁免)
◆呆坏账(任何收回时应作为收入处理)
◆维修,用于生产利润的物业,厂房及机器。
◆支出为注册商标,设计或专利,并购买专利权或任何在香港使用的应课税利润的生产诀窍的开支。但是,购买专利权或任何诀窍来源于全部或部分由相关人则不能扣除。
◆科研,包括市场,管理和业务研究和技术教育受到一定的规则支付的开支
◆雇主的年度贡献基金根据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或保险根据这项计划,或为这些目的的任何条款的合同每年保费支付,但任何一名雇员方面的限制至15%有关期间他的薪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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