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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发[2013]38号文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的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分别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监管、税收制度环境以及自贸区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等方面予以了指导性的宏观阐述。

根据《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对涉及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口环节税收、出口退税采 取特殊的税收政策。大致包括:

关于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细节:

Ø 对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关税[2013]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署税发[2013]90号文(以下简称“90号文”,即《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53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3035期。)

Ø 对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即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上海自贸区的空间分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Ø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上海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Ø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Ø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上海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结语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已正式出台,这无疑会引起在中国的商界人士一定程度的注意。对于方案中提到的每个方向、对于随后即将到来的后续文件的每个细节,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计划的课题。
2013-11-20 13:1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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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xjyw

赞同来自: 小快车

自贸区两个促进投资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股权激励两个方面。其中:(1)、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者个人股东,因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行为而产生的评估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分期缴纳增值部分的所得税;(2)、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政策,自贸区目前参照中关村、张江等三个自主创新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即: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3-11-22 11: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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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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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所得税……
2013-11-20 15:3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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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大智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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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不多嘛
2013-11-20 17:0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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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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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亮点就是最大的亮点啊,这你都不懂啊。
2013-11-20 18:5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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