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盈利可以做零申报吗?
为支持国际范围内打击跨境逃税,解决欧盟对双重不征税的担忧,2022年10月28日,宪报刊登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立法会。一经颁布,关于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SIE”)的新制度将会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将离岸被动收入视为香港利得税应税收入,同时尽量减轻就此类收入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
一般而言,根据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况下,离岸被动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包括出售处置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跨国集团内的纳税人(“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以及
该跨国企业实体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或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就知识产权收入的确定未能符合关联要求。
《条例草案》不涵盖离岸经营活动收入。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离岸贸易收入和离岸服务收入的利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不会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响。
例外情况
新的FSIE制度仅涉及跨国企业集团,不会影响到仅在香港本地集团公司的税务状况。此外,由“受规管财务实体”(例如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发牌照的实体)所衍生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亦不包括在FSIE制度的监管范围内。同时,也不包括从香港现行优惠税制中受益的香港企业。
在香港取得的收入
虽然确定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离岸被动收入是否免税/应税是基于“计提”收入的课税年度,但是仅在“收到”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对此类收入纳税。
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在香港收到该收入:
该收入汇入香港,传送或带进香港;
该收入用以偿付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或
该收入用作购买被带入香港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