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來自國內分回的利潤,香港需要繳納什麼稅?
利得税
征收对象: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的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税利润 (销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 ,均须纳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 (业务测验法),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 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
居民纳税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若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在香港实施实际管理和控制,则其为香港居民纳税人。
税率:16.5% (非公司经营的实体为15%)
股息征税:股东不用就取得的股息缴税
费用扣除:与取得收益相关的费用一般都可以扣除。如果公司获得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收入,相应的费用则不可扣除。可扣除项目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房屋及土地租金、坏账、折旧 (有一定限制)、房产的维修费、获得应税收入的生产成本、商标或专利注册费用、专利权或商标权购买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教育费用(有一定限制)、雇员退计划费用(以该员工的薪酬的15%)以及获得审批的公益性捐赠 (限于应税收入的35%)。
资产折旧:工业房产第一年的折旧率为资本性支出的20% ,以后每年增加4% 。商业房产每年的折旧率为4%。商业房产的装修和改造的资本性支出可以自费用发生之年起在5年之内平均摊销。与生产相关的设备机械和电脑硬件及软件可在费用发生当年一次性摊销完毕 (不包括委托购买和将资产租赁给他人的情况)。其余一般性设备机械第一年折旧60% ,之后按每年(10%、20%或30%)折旧。
亏损弥补: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反避税规则反对以利用公司亏损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收购行为。亏损不可以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
税收征管:纳税年度为每年的4 月1 日至次年的3月31 日,对企业而言,计税期间是在纳税年度内终止的会计年度。税务局于每年的4 月1 日出具申报表,供公司申报在上一纳税年度(于3月31 日结束)的应税利润。对于财政年度结束于12月1 日至3月31 日的公司,一般允许延迟提交利得税申报表。收到申报表后,税务局会进行评税。公司还需要缴纳当年的暂缴利得税,税额为上一财政年度的利润的16.5% ,该税款可以抵减最后评税时确定的应缴利得税。如暂缴税额大于最后评定税额,余额用于缴纳下一年的暂缴利得税。纳税年度后6年内(如存在骗税漏税行为为10年)税务局有权进行重新评税。税款追缴没有期限限制。
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为了在香港或境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无形资产而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须要被核定征税,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利得税税前扣除。核定的应纳税 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因此实际税率为4.9% (=16.5%*30%)(非公司法人为4.5%)。如果特学权使用费支付给关联非居民纳税人,且该无形资产原先属于在香港展开商业活动的人所有,则核定的应纳税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的100% ,实际税率因此为16.5%(非公司法人15%)。
股息:香港对股息分配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利息:香港对外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资本利得
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如根据事实判断,处置资产实质上有交易的性质,则其收益应缴纳利得税。
境外税收抵免
在有税收协议(安排)的情况下,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以抵减就同一所得征收的香港利得税,但抵减仅限于就同一笔所得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
转让定价
香港对关联方交易的规定相当有限。但税务局可能利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判断不合理且不符合独立性原则的交易。香港税务局于2009年12月发布执行通知,开始按照OECD模型规范关联交易。根据该执行通知,在居民企业与具有关联关系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如果居民企业没有获利或者利润少于一般收益,非居民企业将被认定为在香港开展业务,其所得收益可能在香港征税。
资本弱化
香港没有资本弱化的规定,但对于利息费用的扣除有限制 (利用反避税条款),尤其是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利息。
关税
香港只对含酒精饮料、烟草、甲醇和烃油征收进口关税。香港不征收出口关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香港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受雇所得)
征收对象:在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职业所得、受雇所得或退 金 (无论对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个人利息所得和从金融交易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免税。受雇所得来源地判断因素包括:合同洽商、签署和生效的地点、雇主的纳税人身份、支付薪金的地点。
另外,在香港境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无论董事定居于何处,其收取的董事酬金将被视为源于香港。
居民纳税人:若外国居民在纳税年度 (4 月1 日至次年3月31 日)内到访香港时间不超过60天,则受雇所得不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在香港境外缴纳过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类似税收的雇员,境外所得免税。
应纳税所得:个人在香港的就业所得减去可税前扣除的费用、公益性捐赠和个人减免税额之后的余额。应税所得包括 金、红利、生活津贴、股票期权收益、奖金、酬金、津贴 (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他从雇 中取得的收入。股息收入不征税,但股权行权收入应纳
税。可扣除费用包括:向获得认可的退 计划基金的强制性供款、个人进修费用、房贷利息、年老者生活开支以及对经认可的慈善机构的捐赠。
税率:2%-17%的累进税率 (应税所得减去可扣除费用),或根据收入情况选择15%的标准税率(应税所得不能减去可扣除费用)。
社会保障税:对于月收入5000 港币以上的员工,雇主应每月扣除5%给香港强基金计划(MPF),同时应另外支付5%作为雇主的供款。
征收管理:每年5月的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