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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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很过分的例子,一个比较明显的国内A企业和B企业的避税安排,A企业和B企业本来的交易模式是A卖给B结束,通过发现他们的利润率太高了,每家企业一个亿的利润,所以A企业说我成立一个香港企业,我把产品卖给香港企业,然后卖给B,A的成本是一千万,一千另五十万卖给他,香港企业B到C,加一个三千万,卖到国内的企业B,通过这种方式把各自的利润都留在香港。可以在海外投资,这种情况下,如果说他们没有人,或者A企业直接部署设立很明显的关联方,实际我们知道A企业的股东不会自己直接设立,找一个信任的人,实际控制设立B企业,这个架构出来是因为要上市,最后我们客观来说,通过我们的税务筹划或规划,我们也是帮助节约了大量的税负,同时也交了大量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