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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较常见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离岸公司LC的操作流程。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
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离岸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香港离岸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
-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并将单据转递BANK C。
- 审单无误后,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
背对背信用证
-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
-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
- A接受L/C$100万 发货。
-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议付。
- 审单无误后,BANK B向A解付$100万,同时通知B买单,B领回全套单据。
-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
-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
案例中,离岸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
两者区别
-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 转证情况下,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