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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清盘方式,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
- 公司呈请自动清盘;
- 被法院强制清盘。
公司自动清盘又包括:
- 公司股东自动清盘;
- 债权人呈请清盘。
法院强制清盘:
法院可基于《公司条例》下所列的情况将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常见情况为:
- 公司无能力偿还债款(10,000元或以上的债款);
- 公司已籍特别决议案,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 公司在成立日起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停业一整年;
- 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订定某事件(如有的话)一旦发生则公司须予解散,而该事件已经发生;
-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
该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都可以提出将公司清盘呈请。呈请人通常会聘请律师拟备和提出清盘呈请的程序。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如员工),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援助拟备和提出清盘呈请程序。
提交呈请清盘程序
- 根据《公司(清盘)规则》附录内表格2、3或3A的格式准备一份呈请书,但可按情况所需作出更改;
- 向破产管理署缴存一笔$12,150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 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1、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2、取得聆讯呈请的日期;3、提交呈请书);
- 凡京呈请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须在该等文件交予法院的24小时内,将有关的文件副本提交给破产管理署署长;
- 呈请公告须在聆讯呈请前的7整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一次,以及在两份香港的日报(一份中文报及一份英文报)最少刊登一次;
- 将呈请的盖印副本交予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如公司没有注册办事处,则将有关副本送到公司的主要或最后人所知的主要营业地点;
- 向法院提交呈请书后四天内提交誓章,以核实该份呈请书。
大概整理这些内容,你凑合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