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离岸公司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你可以参考。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离岸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离岸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这里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好办,你们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不必要麻烦。
如果是由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离岸公司名址就行了。
4.原产地证: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离岸公司做不了。那么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离岸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做,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离岸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离岸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离岸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