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个人的居住地与公司利得税并无关连。该人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及其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都是一个实际及须根据事实决定的问题。单是从该人只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便不足以评定是否须缴交利得税。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础。但当引用此地域概念时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争讼的项目。 在2012年7月香港税务局发出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之 “利润来源地” 阐释税务局对此地域概念的各种观点。 税务局于1998年4月开始提供“事先裁定”服务给公众查询所有税务问题。
评税利润是根据呈交税务局的公司账目内的利润或亏损再加减在账目内各项收入、支出、折旧等的税务调整而计算。 一般来说,家庭开支、私人开支、资本性质开支、并非为产生公司利润的所有支出,所以税务局均不容许扣除。一般情况下,股息收入都不计算在评税利润内或是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