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设立后,需向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外资代表处经费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 收入额 月收入额=月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5%-营业税税率5%)
- 营业税 季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所得税 季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
- 季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
-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也将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税率(7%、5%、1%)
-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税率(3%) -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税率(2%)
- 堤围费 (以北京为例)= 营业额×0.01%
- 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工资纳税基数为4800元;中籍员工工资纳税基数为3500元。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外籍员工工资-4800 或 中籍员工工资-(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3500
外资代表处纳税申报期限:
代表处营业税按季度申报,每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每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堤围费与营业税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