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的基本原理是,中国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通常是在开曼、BVI)按其在境内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股权比例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该境外控股公司会直接或通过其香港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与内资公司及内资公司股东签署一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来实际控制内资公司并获得内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VIE架构搭建完成后,内资公司所代表的境内权益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财务上其报表也能被境外公司合并,由此,境外控股公司变得有价值,所有股东的股权权益也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体现。
企业选择VIE架构的主要有这么几方面的考虑:
(1)VIE架构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国内法律与监管政策对外资某些行业准入的一些限制,之前需要ICP及SP牌照的互联网公司采用VIE架构就主要是出于该方面的考虑;
(2)VIE架构方便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一是该架构就是一个可以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公司架构,上市前一般不再需要进行重组,二是该等架构赴境外上市不需要获得证监会等境内机构的批准;
(3)VIE架构的公司便于接受境外基金的投资;
(4)VIE架构中直接接受投资的境外控股公司一般受英美法系下的公司法律调整,较境内相关法律更为灵活,在公司治理方面及股东权利方面可以做出更多满足公司及股东需求的设计。
在某些背景下,VIE架构也有其不便之处:
(1)VIE架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上市,VIE架构的公司若要回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则需要在上市前将VIE架构拆掉,完成一个“红筹回归”的重组过程;
(2)VIE架构下,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可能会面临潜在的被税务主管机关做“税务调整”的风险;
(3)VIE结构项下境外控股公司和境内WFOE是通过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在控制力上相对于直接的全资持股的控制具有更多的不稳定性因素;
(4)基于VIE架构搭建过程中规避外资并购实践审批难度的考虑,VIE架构的适用从最初的外资限制性行业也扩展到了部分非限制性行业的公司。对此,香港联交所已经明确指示非限制性行业公司不得采取VIE结构谋求在香港上市,即境外控股公司必须全资股权持有境内的运营公司。
VIE架构的目的是使中国公司能够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同时规避中国法律对特定行业的外资限制。然而,VIE架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不确定性,因为该架构主要依赖于协议和授权安排,而不是实质上的所有权结构。这种法律风险包括政府对VIE架构的监管态度的变化,可能导致中国公司失去对关键资产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