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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报关
(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法律规定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罚款。进出口(登记)规例第3条列有多类获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 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 运往外地的过境货物,在途经本港时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机而并无转运的货物;
- 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装部队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 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船用燃料;
- 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消耗的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 私人行李,包括经海关关长信纳为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的进出口物品,但汽车则例外;
- 价值港币四千元以下的邮包;
- 任何物品——
- 纯粹为广告物料并经清楚注明,且属免费供应的;
- 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而免费分发的;
- 价值港币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为宣传有关产品的;
- 仅供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 仅供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 按照上述第(v)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 领有暂准进口证,并按照其规定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 仅供体育赛事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出口,而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 仅供体育赛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於赛事结束后再进口;
- 按照上述第(ix)节出口供体育赛事用后再进口的物品;
- 本港注册或领牌的渔船直接从捕渔处运到本港的咸水鱼,包括可供食用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同类海产食品;
- 私人礼物而受礼人无须付款者;
- 使用过及空的运货箱,并属:
- 经常进口及出口的;及
- 纯粹为运载物品进出口用的。
- 由提供国际航空服务,而主要办事处设於香港以外地区的空运企业所进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飞机零件。惟该等部份或零件必须充作以下用途:
- (1)修理或保养该企业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务於任何国际航线的飞机;或
- (2)为同样用途与其他同类性质空运机构以不牟利方式交换其他飞机部份或零件;
- 由提供国际海空货运服务,而主要经营地点设於香港以外地区的运输企业所进口的任何物品。唯该等物品必须充作并实际上用於修理及保养由该机构管理的运货箱,而这类运货箱是用於国际海空货运服务的;
- 任何国家的法定流通钞票及硬币;
- 任何电台及电视台的制作及广播设备及经特别改装的电台或电视台车辆及其设备,而:
- (1)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区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拥有及进口;及
- (2)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等制作、车辆及设备准备於香港使用完毕后再出口;
- 当进口或出口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唯当作货物或货物一部份进口或出口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