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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开曼群岛各种类型的基金数量多达11000多只,总资产超过2万亿美元。。而作为后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册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字并不包括庞大的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Unregulated Funds)数量。可见在离岸群岛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众多基金的首选之一。
BVI对于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共同基金法》和《商业公司法》等,基金的组织机构上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可以选择公司、合伙、集体信托(Unit Trusts)等多种形式之一。在基金的类型上,BVI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也被译为“互惠基金”)分为私募基金、专门基金和公众基金三种。私募基金是指投资者不超过50人,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集的共同基金;专门基金是指主要面向职业投资者发行的基金,且这些职业投资者首笔认缴的份额不低于10万美元,除这两种之外的共同基金为公众基金。就三种形式的基金而言,公众基金的监管最为严格,BVI法律特别要求其需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制作会计报表,并经BVI当局认可的审计师审计,同时对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内容上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众基金在海外进行运作的,每年应由基金主要运作地的有权监管部门出具“守法证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以表明其在当地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开曼群岛对于基金的监管体系主要是2006年修订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BVI,开曼群岛因其更为完善和成熟的监管体系与配套市场设施,在公众投资者和域外监管部门中享有更高的市场认同度。同BVI一样,开曼基金的组织结构可以选择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赎的封闭性基金、以及投资者在15人以内并且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拥有任免权的基金均能享受监管豁免。受监管的基金可以分为三种: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种形式的基金监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册即可,在开曼群岛也最受欢迎,但其要求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该基金的份额将在一个被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满足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