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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有几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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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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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基金法》对共同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开曼群岛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种:(1)根据《2004公司法》的可豁免公司(EC, exempted company);(2)单位信托(unit trust);(3)根据《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的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1)可豁免公司(EC):可豁免公司是指满足《证券投资业务法》豁免条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基金。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开曼群岛对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没有特别规定。公司无需向公众或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开曼群岛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东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采用这种形式的基金,可获得开曼政府20年的免税保证,通常可以再延长10年。公司只需在注册时每年向政府缴纳注册费,每年缴纳年费。

(2)单位信托:为了与以信托制为基金主的国家和地区接轨,开曼群岛颁布了《2001年信托法》。该法基本与1925年英国信托法一致,而且主要的英国判例都适用于开曼群岛。与《2000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不同是,开曼群岛不要求单位信托的信托人必须与管理人独立。因此,可以在开曼群岛建立一个单位信托,由信托人负责所有的托管、投资管理和基金管理功能。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常常通过构造一个有权更换信托人,负责仲裁、制定章程的管理公司来保持对信托的最终控制权。开曼群岛规定,采用单位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信托人不必是开曼群岛的信托机构。采用信托形式的基金通常都属于可豁免信托,拥有50年的免税证明。

(3)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为满足美国金融机构对合伙企业收入确认的需求,开曼群岛颁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这一形式的企业同样获得50年的免税证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开曼群岛的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2013-05-29 22:03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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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专玫瑰 - 安信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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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法将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称为共同基金,是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单位信托,或虽在开曼群岛之外设立,但在开曼群岛对其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发行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该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的资金池,分散风险,保证投资人从其投资中获得利润或收益。上述可赎回或可回购的权益是指能够参与利润分配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或信托份额。

开曼基金设立方便、要求低,并且能够达到免税效果,但请注意开曼并没有契约式基金,从事基金业务应当选择以下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作为组织实体,安信国际将为大家整理介绍开曼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单位信托

这种组织形式不同于国内的信托,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与国内的信托计划有着较大差别,因此在理解单位信托这一概念时,不应将两者进行类比。
开曼信托法下将信托分为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余下则是普通信托。STAR指的是委托资产(除开曼土地外)不受限制,且该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续原则的限制。
可以看到,单位信托事实上不是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分类之一,它是开曼基金法中对从事基金业务的信托进行的定义,具体而言,它是指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创设并且按照一定对价发行信托份额,投资人根据该信托份额参与分配受托人并购、股权投资、管理或处置投资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信托。

2可豁免合伙企业

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可豁免”指的是满足条件的合伙企业不需要向开曼本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该等免税资格需要申请,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

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默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国籍以及组织形式没有限制,但要求该等可豁免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1)如果是自然人的,为开曼群岛居民;
(2)如果是公司的,注册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
(3)如果是合伙企业,成立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除对合伙人的要求之外,该等合伙企业还必须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

在程序上,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需要:
(1)缴纳设立登记费用;
(2)承诺不在开曼境内对开曼居民经营,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
(3)说明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经营范围、开曼境内地址、期限、普通合伙人的地址及名称,并提供该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在实践中,这种组织形式多用于封闭式基金及股权投资等。

3 可豁免公司

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公司,其中“可豁免”的意义及前提条件与上述可豁免合伙企业相同。

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公司,必须有一名以上的股东;对董事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要求所有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机构同时登记。除此之外,该等可豁免公司也必须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

在程序上,设立一个可豁免公司需要提供:
(1)经所有发起人签字的章程;
(2)经发起人之一签字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不在开曼对开曼普通公众进行经营活动,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
(3)登记全部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

可豁免公司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以及按股东承诺决定公司清算时承担责任的比例;针对在开曼境外设立的公司,如果该等公司已经发行股本的,则可以通过重新注册成为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的可豁免公司,其他在开曼境外注册而未发行股本的公司可重新注册为可豁免公司,对类型没有特别规定。另外,可豁免公司中有两种特殊类型:
1)有限期限的可豁免公司
有限期限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不超过30年,这种有限期限公司至少应有两名发起人或股东。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指根据不同的投资需求创设不同的投资组合,并相应发行股权,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但仅以其投资的组合之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任何可豁免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特别说明,都可以申请成为这两种特殊类型。

就实践来看,SPC由于其“投资隔离”、“股权分级”等特点,能够实现多种费率、多种策略而逐渐成为公司型基金的首选。
2017-07-19 14: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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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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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都在避税天堂么?
2015-02-05 15:5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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