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 香港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 香港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 如公司名称包含敏感字,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2、香港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至少一位)
-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
**3、法定秘书(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一般由秘书公司提供)*
4、注册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
-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一般由秘书公司提供)
5、注册资本(默认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但不需要验资,不需要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