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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是不征收法人或个人所得税,但以财产税、关税代替,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就是如此;
- 一种像巴拿马、中国香港,对来自当地的所得税按正常利率征税,但对来自公司注册地以外地区的所得税少征或不征,这为那些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从海外获利的外国人提供了有利条件;
- 还有一种像卢森堡公国,既对当地也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为外国人在当地设立实体创造了极其优惠的制度,以支持一定的外国业务。
目前国内很多做外贸的朋友都选择注册香港公司,那就谈谈分享一篇如何利用香港公司合理避税文章吧。
香港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三大主要作用:
1. 降低税务成本,加快企业资本累积;
2. 避免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汇损失,降低汇兑产生的风险;
3. 对外汇有更多的支配权,方便国际支付和收取外汇。
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原则,即只有来源于香港本土的利润才需要交纳税收,而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地方利润则不需课税。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利用香港公司运做转口贸易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利用香港公司操作转口贸易合理避税
假设你的深圳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那么深圳公司可能有两种情况:1. 有自营进出口权,本身也有工厂,可以自产自销的;
2. 没有进出口权,在国内工厂采购好后,全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
先说第一种情况,原先的操作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双边贸易,公司直接深圳报关出口后,美国收到货以后直接T/T回国内,那么暂不计其他成本,你深圳公司就会有一个40万美金的利润,会以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其他应课税,税收已经很高,另外,中国仍旧有外汇管制,即使企业有进出口权,有美金帐户,给到它,也是有限额的,额度会按照你的出口额来确定,也就是说超过美金帐户额度的外汇打进来,仍旧会结汇成人民币,承受结汇损失,相反,进口付汇时,支付超过帐户额度的美金出去,也是要通过向银行购汇来实现,那么一进一出,给到企业一年下来的结汇损失也是很大的。
现在如果你有香港公司,那么首先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因为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深圳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深圳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
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深圳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你深圳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买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我们要给客户解释清楚,我的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我把我的货运去那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去海关申报好你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后,全部文件齐全了以后,你这个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来帮你做个SHIPPING的动作。没有这些东西,船运公司是没有人敢接这个单的帮你运走,没有报关就是走私,所以在你找船运公司之前,你要去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
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他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改提单的程序,就是改一个提货人。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你自己的,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你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一改做个背书,背书后我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
那么资金流呢,首先美国客户收到货后会按照和香港公司签的定单将100万美金T/T到香港公司帐户,然后香港公司再会按照和深圳公司签的采购合同,将70万美金打回国内做外汇核销,这个步骤操作好后,深圳公司的税基就会由原来的40万美金降低为10万美金,而另外留存在香港公司的30万美金利润,通过海外利得申请后是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的,税务成本就大大降低了。
在香港帐户中的钱怎么用呢,分两种情况:
1. 如果帐户是开在香港的,钱是自由的,可以取现,在香港没有外汇管制。
2. 如果你的帐户是开在国内的离岸帐户,它等同于在境外开的银行帐户,帐户内资金可以自由汇给国内、国外、公司、个人,无须提交任何政府批文,报关单,核销单,发票,合同等,相当于个人钱包,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包括收取外汇个人佣金,因为属于境外帐户所以不受大陆外汇管制,不受到截汇,对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如:转LC、收TT都是非常方便的。
另外,有些朋友可能是以信用证来结算的,其实也一样可以操作,美国客户首先在当地找个开证行,先开一张100万的LC给到香港公司,收证行收到100万LC。但是收证行收到这张LC等于废纸(通常LC都会有一张,跟单的LC,什么是跟单,就是有条件可拖收的LC)也就是说它要在有某些条件下才能兑现。通常的条件最起码有收货单,有验收单,有确认单。有这三份美国给他的他才能收。美国把收货单,有验收单,确认单速递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把这些单据给收证行。收证行看到单证齐全了,看到和信用证条款一样齐全了,银行才兑现100万,100万进帐,这些步骤其实在国内都可以完成的了。
给到你国内的采购商深圳公司会有两种情况:
1. 有钱,先让工厂来生产,不需要马上兑现100万;
2. 没钱,先开张60万LC给工厂,工厂才能做货。
第一种情况,60现金或相关的抵押放在银行,银行会帮你开张新的LC,不能拿原先100万LC做抵押;但若上家开来的LC是可转让信用证,该工厂也接受可转让信用证,那客户就可以那着着100万LC在银行做转让,让这个信用证做母证,做抵押。转开60万的LC给下家,这个时候他就不需要拿任何钱出来。但前提是这张LC必须是可转让LC,这样整个信用证的操作就完成了。
第二种情况,常见的人个SOHO贸易基本都是这样的,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工厂买货后委托外贸公司做出口操作,仍旧是接美国客户100万订单服装,成本仍旧是60万。这中间外贸公司任务非常简单,也就是帮你处理了出口的物流和资金的结算,外贸公司帮你报关出口到美国后,首先结算的时候,你的美国客户先会结算到外贸公司,打过去100万美金,然后外贸公司再帮你进行人民币的结算。我们当中一些成本包括其中的代理费,手续费先不计算那么给到你一样是40万美金的利润。现在有个香港公司的话,香港公司先和美国客户签100的订单,然后,香港公司会和你的外贸代理签订一个70万美金的采购合同。也和上面介绍的一样直接改提单发货美国后,美国的客户收到货就会根据合同把100万打给香港公司帐户,你的香港再按照采购合同将70万打给外贸代理公司,进行外汇核销。再由外贸公司和原先一样来和你进行一个结算。但这个时候因为不是100万美金打回来,而是70万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帮你结算,这种情况下给到你国内的公司就会有原先的纳税基数40万降到10美金。另外30万美金利润就留存在你离岸帐户里面,也同样起到了降低税务成本的作用,对于你从事贸易的初期,更快的累积资本其实更为重要。
最后讲一下退税的问题,很多人担心,多了香港公司后会影响原来的退税,其实是不影响的,退税是退增值税,一种是按成本退税,那么这种情况的退税对客户来讲是没有影响的,另一种是按出口额退税,增少,退少,利润拆份。
进口相对出口当中涉及的因素更多一些,涉及到一些关税的问题,你产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内给到他纳税的条件也是不同的。比方说有些公司进口某些器材就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内销国内的售价按千分之六,交纳一个销售税。有些企业进口原料加工再出口的,也不需交纳增值税的,所以给到不同的公司做不同的产品,税务的情况是不同的,但是你可以用香港公司来调整一个进口的价格,随之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也会改变,使到你的整个税务成本达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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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选取四类典型的公司,对离岸公司的具体避税模式做一详细论述。
1、国际商务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国际商务公司是指在国际间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主要的职能是为购买、销售、租赁等业务开发票并在帐面上反映业务流程,通过并无实际意义的中转贸易业务,把高税国公司的销售利润和其它来源的利润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到避税地。国际贸易公司以转移定价为主要的避税手段。例如: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际负担的税款。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率为34%):(1400-1000)×34%=136万美元;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1500-1400)×16.5%=16.5万美元;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136 16.5=152.5万美元。采用转让定价后,这把这批货物的部分所得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香港,并全部体现在香港子公司的账上。因此,A公司就表现为只取得小额的利润,只需缴纳低额的税款,计算如下: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34万美元;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16.5%=66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 66=100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2、国际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它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债权的公司。由于避税地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充分运用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避税的作用。例如: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3、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是指为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借贷业务充当中介人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是利用避税地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或者税收协定中对利息预提税的减免优惠政策,来减少直接借贷业务所需支付的高额税款的。这种公司的避税模式类似于国际控股公司。例如:美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子公司设立在荷属安德列斯群岛,这是因为,美国与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并规定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对其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而金融公司的居住国(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又不开征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大量利息集中在金融公司账上,可以获得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好处。
4、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运作的,由于它主要被利用向母国转投资,以此获得外资在母国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运作方向不同于典型的国际控股公司;加之该类公司形式在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发展中国家非常普遍。
离岸公司在国际避税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良好的效果,在中国民族工业开始实行走出去战略的今天,充分运用离岸公司在国际避税方面所带来的便利,减轻进军国际市场的税负压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是非常有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