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改港澳台独资
一、基本条件
出资比例:港澳台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中方出资人: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若为自然人,则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经营项目:企业经营项目需符合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二、审批流程
申请审批:内资企业转为港澳台独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材料审查: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变更登记: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所需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变更事项,包括公司类型、股东、法人、监事等变动.
股东会决定或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公司类型、法人、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变动等,需要原股东签字盖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以及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自然人股东的,还需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四、注意事项
产业政策符合性: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转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税务和外汇管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并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反垄断审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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