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
一、协定的历史背景
首次签订:中国和新加坡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签署了首个双边税收协定。
后续修订:随着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双方于2007年7月11日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此外,还签署了第二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和第三议定书(据部分资料提及,但具体日期可能因资料更新而有所变化)。
生效日期:这些协定及议定书分别于不同时间生效,共同构成了当前的中新税收协定体系。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人的范围: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税种范围:包括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包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加坡的所得税等。
2. 常设机构
定义:协定中对“常设机构”进行了详细定义,包括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等。
特定情况:建筑工地、劳务活动等在特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常设机构。
3. 税收待遇
不动产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营业利润:原则上,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常设机构的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对于这些投资所得,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和居住国的征税权及税率限制。
4. 无差别待遇
协定还规定了无差别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 情报交换
为了防止偷漏税,协定还包含了情报交换条款,允许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交换与协定执行有关的情报。
三、协定的意义
中国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两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综上所述,中国新加坡双边税收协定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法律文件,涵盖了多个方面的税收问题。随着两国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这一协定也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